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國務院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
切實加強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
今年5月,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通知》強調指出:“要大力加強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經過批準的城市規劃具有法律效力,要嚴格實施。”《通知》重申:“城市內各項建設的布局、定點和選址都要以城市規劃為依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單位(包括中央和部隊所屬單位)和居民的建設活動,都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安排,不允許各自為政和自行其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條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但近來各地在組建土地管理機構的過程中,有的地方把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撤銷全部劃入土地管理部門,有的地方把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機構成建制地隸屬于土地管理部門,有的地方把城市規劃管理人員編制大量抽調給土地管理部門,有的地方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負責選址、定點的職能納入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范疇。其結果,嚴重削弱了我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力量和職能,這是不符合國務院《通知》精神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條例》有關規定的。現在,不少城市已經出現不服從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的統一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亂批濫占土地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和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有效地制止亂批濫占城市土地,切實加強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保證城市的各項建設按照城市規劃有秩序地進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是實施城市規劃的政府職能部門,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凡是整個機構劃歸土地管理部門的,應恢復其獨立的建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職能劃歸土地管理部門的,應劃回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不宜削減。
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包括城市用地的規劃管理和城市各項建設的規劃管理。城市用地的規劃管理,是以批準的城市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各項建設的布局、選址、定點進行管理。它是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的前期工作,是實施城市規劃的關鍵環節,歷來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都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的規劃管理。
三、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批準的城市規劃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1)根據城市規劃所確定的原則和布局,審查建設項目是否適合在本城市選址。(2)組織進行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的比較論證和審定。(3)選址確定后,根據城市規劃要求,確定項目建設用地的位置和范圍,提出勘測、設計有關外部條件和定點要求,發給附有用地界限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有條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土地征用、劃撥手續。
四、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不論新建、擴建、改建,包括原地翻建,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建設許可證后,方可施工。新建、擴建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在征用、劃撥土地過程中未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擅自改變用地位置和界限,違反城市規劃要求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一律不予辦理建設許可證手續。
198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