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2003年
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
財綜[200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委(發改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黨中央有關部門,各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2003年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批準設立、調整、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情況,我們在《2002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基礎上,編制了《2003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收費目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目錄》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批準,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分別按照《收費目錄》中注明的文件依據執行。其中,加▲的項目為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以《收費目錄》為準;凡未列入《收費目錄》以及《收費目錄》所列文件依據中未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拒絕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后,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在本通知規定《收費目錄》的基礎上,統一按照《收費目錄》格式,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同時,在目錄中注明哪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涉及企業負擔,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布,關于2004年4月30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用EXCEL匯總,報軟盤或通過電子郵件傳送)。
附件:2003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建設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