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1999年度在全國從業的土地評估機構資質評審結果已經國土資源部公告(1999年第1號),根據國家地價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土地估價行業規范管理的要求,現對A級、準A級和準予備案的土地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業務的范圍重申如下,請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嚴格管理,并督促各評估機構認真執行。
一、在全國從業的土地評估機構要按評定公布的資質等級開展相應的評估業務,不得超范圍從業。
(一)A級土地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獨立從事基準地價及各類宗地地價評估,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1.基準地價評估;
2.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3.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5.企業兼并、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6.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評估;
7.征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8.其它依照法律、法規需要進行的土地評估;
9.地價咨詢。
(二)準A級土地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獨立從事基準地價及估價額在1億元以內的宗地地價評估,可與A級機構合作從事上市公司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和估價額超過1億元的宗地價格評估,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1.基準地價評估:
2.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3.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5.企業兼并、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6.征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7.地價咨詢。
(三)未確定資質級別,但已準予在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土地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獨立從事估價額在5千萬元以內的宗地價格評估,可與A級機構合作從事基準地價、上市公司、司法仲裁涉及的宗地估價和估價額超過5千萬元的宗地價格評估,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1.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2.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4,企業兼并、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5.征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6.地價咨詢。
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加強對在當地設立和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A級、準A級和備案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在本年度資質評審中,個別機構因執業水平低或違規作業,受到了降級處理。各地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大對評估機構的執業水平、執業道德、土地估價報告質量等方面的監管力度,督促各機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建立執行各項技術規程和操作規范的自查制度。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機構和人員,除依法處理外,還應將有關材料及時上報國土資源部。
三、各地土地管理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認真做好土地評估的服務工作,應允許承擔當地土地評估業務的機構及土地估價師查閱有關地籍、產權、等級以及地價方面的資料,并按規定要求出具初審意見或確認估價結果,不得以各種借口不提供資料或延誤確認時間,以確保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能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業務。
國土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