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的通知
價費字[1993]13號
建設部: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的有關規定,對你部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進行了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對經批準拆遷的單位或個人實施房屋拆遷管理,并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用于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負責拆遷單位的資格審查、拆遷房屋等級和費用的審查、拆遷許可證的發放、拆遷糾紛的裁決,拆遷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等。
三、房屋拆遷管理費,以城市拆遷規模大小,按照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1%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除收取房屋拆遷管理費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遷許可證等其它費用。由財政全額撥給事業費的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收取拆遷管理費。各級財政撥付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事業費,不得因本《通知》而減少或停止撥付。
五、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到物價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對收費收入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六、各級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收費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刷費,亂開支者,依照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中,凡與本通知內容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