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土建學【2025】13號
為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土木建筑企事業單位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提高我市土木建筑行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土木建筑科技創新體系的形成,推動土木建筑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同時提高土木工程建設水平,促進先進科技成果應用于工程實踐,創造優秀的土木建筑工程。經市科協同意、市科技局批準,我會設立了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土木建筑領域科學技術的特點,特制定了《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實施細則》,并經第四屆二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即日起開始實施。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
2025年7月17日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土木建筑企事業單位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提高我市土木建筑行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土木建筑科技創新體系的形成,推動土木建筑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同時提高土木工程建設水平,促進先進科技成果應用于工程實踐,創造優秀的土木建筑工程,決定開展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評選。
第二條 為保證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土木建筑領域科學技術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原則是:鼓勵科技創新、推動科技進步、提升技術水平、培養科技人才、促進行業發展,堅持公開、公正、公平以及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本獎作為重慶市土木建筑科學技術成果的最高榮譽獎,每2年評選一次;申報評選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范圍為我市在土木建設科技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與應用、科技基礎性與應用基礎性工作和軟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評選活動的領導機構是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負責評選活動的組織領導、監督和評選結果的審定工作,保證評獎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七條 獎勵委員會委員由國內知名行業專家、學者和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等組成,優先在學會專家庫中抽取,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顧問、委員若干人。獎勵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若干專業評審組。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秘書處,負責獎勵評選工作的組織申報、接受申報、爭議處理和公示結果等。
第三章 獎項設置和評獎標準
第九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設一、二、三等獎,共分三個等級,必要時設特等獎。評獎標準如下:
(一)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技術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領先水平的;推廣應用、產業化程度較高,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起到較大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如無可空缺;
(二)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技術創新,技術難度較大, 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先進水平的;推廣應用、產業化程度較高,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起到一定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在關鍵技術上有創新,有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同類技術領先水平的;通過推廣應用,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起到一定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四)經綜合評審評選出的一等獎候選項目,在行業技術進步中起到重大推動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影響大,經評審組一致同意,報獎勵委員會批準,可授予特等獎;特等獎須遵循嚴格把關、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十條 每屆獲獎成果數量為:一等獎授獎科技成果不超過申報科技成果總數的5%;二等獎授獎科技成果不超過申報科技成果總數的10%;三等獎授獎科技成果不超過申報科技成果總數的15%。
第四章 評獎范圍和條件
第十一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范圍包括下列科技成果:
1、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計算機軟件等科技成果;
2、引進、消化、吸收后再創新的國外先進技術和工藝;
3、為行業服務的標準、規范、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技基礎性研究成果;
4、為支撐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5、有組織有措施進行大規模推廣應用的科技成果;
6、采用技術創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申報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應符合的條件:
1、在技術(或方法)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領先及以上水平;以工程項目申報的須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創新和突破(尤其是自主創新),整體水平達到國內同類工程先進或領先水平;
2、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顯著,并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推廣應用,取得明顯效益;
3、成果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作用和推廣應用價值,對提高行業或技術領域的科技含量,推動行業或技術領域科技進步作用明顯;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創新性強且實用效果突出,符合綠色節能環保要求;
5、知識產權明晰,無產權糾紛和異議,研究人員排序無異議;
6、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與其它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和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主要完成單位應當在科技成果研制、開發、投產和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重要的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關鍵的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
2、主要完成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在科技成果總體技術方案的設計中做出重要貢獻;
②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解決過程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③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
第五章 申報和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章所列的評獎范圍及申報條件的科技成果及人員,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向學會秘書處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成果申報單位應與其他完成單位就申報內容協商一致后,共同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提供的表格和證明材料(附件)應當完整、真實、可靠,并說明科技成果的主要創新點、社會與經濟效益分析、第三方評價意見、學術及專利技術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申報科技成果必須無知識產權爭議。作為支撐證明材料引用的知識產權類材料,若其所有者與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個人不完全一致,應有其同意被引用、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有爭議的科技成果需于申報前得到妥善解決。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額,按照相應擬申報等級填報。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科技成果進行認真審查,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并加蓋公章報送至學會秘書處。申報表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申報時,需提交申報表、匯總表及附件材料電子版一份,紙質件申報表、附件材料各一式三份(至少一份為原件),匯總表一份。
第二十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學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技成果,視形式審查不通過:
1、已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
2、不符合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范圍和條件的;
3、科技成果未通過驗收(評估)或驗收(評估)不滿一年(軟件類六個月)的;
4、申報表及其附件材料不齊全或未按要求填寫的;
5、知識產權有爭議,未協商一致的;
6、同一成果已申報2次的;
7、涉及國家秘密的;所在單位未進行保密性審查、未出具保密審查證明的,或申報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
8、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的。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每2年評審一次,程序為:申報→形式審查→專業評審→綜合評審→公示→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二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科技成果,提交獎勵委員會組織評審;所有參與評審的專家均應具有正高級職稱。
第二十三條 所有申報科技成果按專業分類,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專家組覺得有必要時組織申報單位進行線上答辯或組織現場考察。
第二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抽取學會專家,采取會議評審的方式對初評成果進行綜合評審;專業評審組對科技成果主要創新點和初評情況進行介紹,通過無記名投票產生評審結果。獲評二等獎及以上的科技成果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專家表決通過,獲評三等獎的科技成果需經超過一半到會專家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綜合評審結果通過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網站、公眾號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公示后無異議和有異議已經處理完成的科技成果進行審定,審定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含線上),參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審定后的科技成果為最終獲獎成果,未獲獎項目不發通告,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第二十七條 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關系的評委不參與該科技成果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及評審組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科技成果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評審接受市科技局、市科協和學會監事會的全程監督。
第七章 異議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科技成果及人員持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秘書處提出異議,說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證明原件。
第三十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科技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申報表填寫內容不實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完成人、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異議范圍。
第三十一條 實質性異議,由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秘書處負責協調解決,必要時組織獎勵委員會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相關單位和個人須積極配合。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解決。
第三十二條 授獎科技成果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媒體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證書、獎杯等,并視情節取消其一定時期內單位和個人申報資格。
第八章 授獎
第三十三條 獲獎科技成果獎勵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額
特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 15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 個;
一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 10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 7 個;
二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 5個;
三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5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 個。
第三十四條 獎勵
1、對獲得獎勵的申報單位及個人授予獎杯及獲獎證書;
2、對獲獎的集體及科技成果參與人,鼓勵單位將其業績記入本人技術檔案,作為職稱評定和晉級的依據之一并予以表彰和獎勵;
3、獲得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且符合相關獎項申報要求的,由學會擇優推薦“詹天佑大獎”“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等相關獎項評選;
4、每屆獲獎情況向市科技局、市科協等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頒獎
在年度的學術會議上舉行頒獎儀式,向獲獎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獲獎證書、獎杯。編印獲獎科技成果宣傳資料,在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網站、公眾號及新聞媒體上介紹獲獎項目,展示科技創新成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負責解釋。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公平公正和授獎科技成果質量,依據《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階段評審應嚴格遵照《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和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是經市科協同意,在市科技局備案的科技獎項。作為重慶市土木建筑科學技術成果的最高榮譽獎,每2年評選一次;申報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原則是:鼓勵科技創新、推動科技進步、提升技術水平、培養科技人才、促進行業發展,堅持公開、公正、公平以及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五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范圍為我市在土木建設科技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與應用、科技基礎性與應用基礎性工作和軟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科技成果。
第六條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參評條件
第七條 申報主體:主申報單位應為排名第一的完成單位,且在重慶市轄區內注冊或登記,未在重慶市轄區內注冊或登記的項目完成地須為重慶市轄區內。原則上不接受個人申報,如需以個人名義申報,成果所屬權須為本人,申報時須提供所有項目完成單位同意書、所有完成人同意書、本人人事所在單位同意書、成果所屬權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八條 申報范圍包括下列土木建筑類科技成果:
1、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計算機軟件等科技成果;
2、引進、消化、吸收后再創新的國外先進技術和工藝;
3、為行業服務的標準、規范、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技基礎性研究成果;
4、為支撐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5、有組織有措施進行大規模推廣應用的科技成果;
6、采用技術創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項目。
第九條 申報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技術(或方法)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領先及以上水平;以工程項目申報的須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創新和突破(尤其是自主創新),整體水平達到國內同類工程先進或領先水平;
2、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顯著,并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推廣應用,取得明顯效益;
3、成果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作用和推廣應用價值,對提高行業或技術領域的科技含量,推動行業或技術領域科技進步作用明顯;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創新性強且實用效果突出,符合綠色節能環保要求;
5、知識產權明晰,無產權糾紛和異議,研究人員排序無異議;作為支撐證明材料引用的知識產權類材料,若其所有者與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個人不完全一致,應有其同意被引用、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有爭議的科技成果需于申報前得到妥善解決。
6、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與其它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申報。
第十條 學會科學技術獎不接受以下成果的申報:
1、已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
2、不符合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范圍和條件的;
3、科技成果未通過驗收(評估)或驗收(評估)不滿一年(軟件類六個月)的;
4、申報表及其附件材料不齊全或未按要求填寫的;
5、知識產權有爭議,未協商一致的;
6、同一成果已申報2次的;
7、涉及國家秘密的;所在單位未進行保密性審查、未出具保密審查證明的,或申報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
8、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的。
第十一條 主要完成單位和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主要完成單位應當在科技成果研制、開發、投產和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重要的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關鍵的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
2、主要完成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在科技成果總體技術方案的設計中做出重要貢獻;
②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解決過程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③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
第三章 申報要求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科技成果進行認真審查,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并加蓋公章報送至學會秘書處。申報表格和證明材料(附件)應當完整、真實、可靠,說明科技成果的主要創新點、社會與經濟效益分析、第三方評價意見、學術及專利技術等情況;申報時需按《填表說明》要求的提交“申報表”“附件材料”“申報項目匯總表”等材料電子版一份,紙質件申報表、附件材料等各一式三份(至少一份為原件),匯總表一份。
第十三條 獲獎科技成果獎勵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額:
特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 15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 個;
一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 10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 7 個;
二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 5個;
三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5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 個。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四條 評審程序
(一)評審流程
形式審查→專業評審→綜合評審→公示→獎勵委員會審定
(二)形式審查: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申報項目審查,程序為:專家審查→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審議確定合格項目,對審查合格項目進行編號并公示。
(三)專業評審: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在學會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若干專業評審組,分專業對審查合格項目開展專業評審;每個專業評審組根據項目數量由全體專家對每個項目進行評審打分,或分小組(至少5名專家)評審打分;打分結束去掉一個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對項目得分進行算數平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以平均數作為項目最終得分,并根據得分進行項目排名;各專業評審組全體專家根據排名從高到底依次表決擬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獎項目(授獎項目等級和數量應符合規定);表決結束后填寫本“專業組評審結果匯總表”,全體專業組專家簽字,由組長在“專業組評審意見”欄填寫評審意見并簽字,同時對擬授獎項目是否需要答辯、考察給出意見;需要答辯或考察的項目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專業評審專家開展答辯和考察。專業組評定為“不授獎”項目不參與后續綜合評審。
(四)綜合評審: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在學會專家庫中抽取各專業專家、同時聘請國內知名專家組成綜合評審組,在專業評審的基礎上對擬授獎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流程為:各初評專業組組長分別介紹各專業組評審情況(包括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答辯和考察情況、授獎比例等)→專家對評審項目進行審議(提問、材料復審等)→全體專家對評審項目按擬授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順序依次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獲評二等獎及以上的科技成果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專家表決通過,獲評三等獎的科技成果需經超過一半到會專家表決通過)→根據表決結果確定擬授獎項目名單,由專家組組長在“綜合評審結果匯總表”簽字,在“綜合評審意見”欄填寫評審意見并簽字。
(五)公示: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學會秘書處)負責對綜合評審擬授獎項目通過學會網站、公眾號向社會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進行異議處理。
(六)審定:對公示后無異議和有異議已經處理完成的項目,獎勵委員會召開全委會進行審定;投票表決前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向會議報告綜評、公示情況及綜合專家組有無建議特等獎項目等。審定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含線上),參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表決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審定后的科技成果為最終獲獎項目。
第十五條 各階段評審應嚴格遵照以下標準評審:
(一)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技術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領先水平的;推廣應用、產業化程度較高,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起到較大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如無可空缺;
(二)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技術創新,技術難度較大, 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先進水平的;推廣應用、產業化程度較高,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起到一定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在關鍵技術上有創新,有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同類技術領先水平的;通過推廣應用,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起到一定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四)經綜合評審評選出的一等獎候選項目,在行業技術進步中起到重大推動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影響大,經評審組一致同意可提名一項成果,報獎勵委員會批準后授予特等獎;特等獎須遵循嚴格把關、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十六條 每屆獲獎成果比例應嚴格遵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等獎授獎科技成果不超過申報科技成果總數的5%;
二等獎授獎科技成果不超過申報科技成果總數的10%;
三等獎授獎科技成果不超過申報科技成果總數的15%。
第十七條 評審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關系的專家應主動回避該科技成果的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保密制度:獎勵委員會及各評審組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須對評審科技成果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個人、單位透露被評審科技成果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獎評審過程應堅持公平、公正、廉潔、自律,對違反相關評定要求的單位和人員,視情節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條 獎勵
1、對獲得獎勵的申報單位及個人授予獎杯及獲獎證書;
2、對獲獎的集體及科技成果參與人,鼓勵單位將其業績記入本人技術檔案,作為職稱評定和晉級的依據之一并予以表彰和獎勵;
3、獲得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且符合相關獎項申報要求的,由學會擇優推薦“詹天佑大獎”“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等相關獎項評選;
4、每屆獲獎情況向市科技局、市科協等單位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頒獎
在學會年度學術會議上舉行頒獎儀式,向獲獎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獲獎證書、獎杯。編印獲獎科技成果宣傳資料,在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網站、公眾號及新聞媒體上介紹獲獎項目,展示科技創新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