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評選活動自開展以來,促使了一大批優秀青年建筑師脫穎而出,得到了國內外業界和社會的廣泛認可。中國建筑學會作為中國建筑師的代表組織,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十七屆六中全會以及十八大三中全會精神,促進中國建筑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不斷提高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在業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進一步培養優秀建筑設計人才,鼓勵青年建筑師為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筑理論和實踐道路做出積極貢獻。經研究決定,中國建筑學會于2014年將組織開展“第十屆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的評選工作。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是我國青年建筑師的最高榮譽獎。依據《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的規定,該獎項的產生,采取由個人申報,單位簽署推薦意見,然后由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的辦法進行。為此,請申報者嚴格遵照《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中規定的申報資格及要求,填寫(電腦打印)申報書一份(另附),同時報送個人作品資料和獲獎項目證明材料(按A3格式裝訂成冊)一套(并附作品光盤),經所在單位審定和簽署意見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或快遞至中國建筑學會。鑒于評審工作的需要,另請提供介紹申報者的演示光盤(限5分鐘,格式:AVI、WMV、MPG、DAT、VOB、MP4、RM)。同時請將工作成本費3000元/人,匯入我會銀行帳戶。
本屆申報者年齡限定為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196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申報者提交材料時,需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為搞好申報及評選工作,現將《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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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筑學會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
第一章 獎項設置
第一條 為培養和鼓勵中國青年建筑師在建筑實踐中勇于探索,進一步促進建筑設計的繁榮和發展,提高青年建筑師的理論與創作水平,表彰在建筑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建筑師,中國建筑學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
第二條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是建筑設計領域中國青年建筑師的最高榮譽獎。該獎每兩年舉辦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60名。
第二章 申報資格和條件
第三條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的申報者應符合以下資格:
1.熱愛祖國,具有獻身于建筑事業的敬業精神,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誠信。
2.從事建筑設計工作三年以上,年齡在45周歲以內,具有中級或相當中級以上職稱的建筑設計、教學、科研人員。
3.應為中國建筑學會會員。
第四條 除符合第三條申報資格外,申報者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建筑設計中有傳承、有創新,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
2.參與過重大工程建筑項目設計,做出突出貢獻。
3.在理論和學術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
4.曾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獎項。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材料
第五條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 應由申報者所在單位推薦報名,申報者所在單位應具有合法建筑設計資質。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每逢偶數年的3月至6月底為申報受理日期,申報者將申報材料報送中國建筑學會。
第六條 申報材料如下:
1.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書》;
2.電子文件,內容如下:
申報者作品資料的電子文件一份。作品資料應能全面而概括地反映申報者的作品內容和設計思想,經所在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電子文件的介質、格式和其他要求根據每屆評審工作的情況另行規定。
3.多媒體演示文件(限五分鐘);
第四章 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申報者在建筑設計的方案創作、工程實踐、理論和科研等方面的成績進行綜合評價。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構成及要求如下:
1.評審委員會由學會領導和專家組成,一般為9至11人。其中主任委員應由學會的正(副)理事長或者由著名建筑專家擔任。
2.同一單位進入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宜超過1人。
3.可邀請國際評委或藝術、設計等領域的跨界評委。
4.每屆評審委員會應適度更新成員,更新率可在30%左右。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申報工作截止后,由中國建筑學會秘書處評審辦公室對申報者進行登記和資格預審,形成預審報告并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依據本條例的申報條件,首先對申報人及有關項目進行核實,認真觀看演示光盤和閱讀參評材料,寫出初審意見;而后評審委員會再根據評議意見進行協商、討論和篩選,提出候選名單;遵照公開、公正和公平的評審準則,在候選名單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標準進行把關,最后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最終獲獎名單,并寫出審定意見。
第十一條 評選結果應在中國建筑學會網站向業界和社會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公示結束后,中國建筑學會向業界和社會發布獲獎公告。
第六章 獎勵
第十三條 中國建筑學會向獲獎者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并向獲獎者所在單位發賀信。
第七章 評審工作費用
第十四條 為了保證評審工作的正常進行,每位申報者須繳納工作成本費用,具體數額屆時通知。
第八章 權屬
第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修改權屬中國建筑學會。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