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家人防辦,總后基建營房部,有關行業協會: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原建設部令第81號)的有關規定,鐵道部組織有關單位對2000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鐵道工程部分)進行了修訂,形成2013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鐵道工程部分)(以下簡稱《強制性條文》)。經審查,現予批準,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鐵道工程部分)同時廢止。
《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是現行工程建設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的條文,同時考慮了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強制性條文》的所有條文都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是參與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政府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的依據。
今后新批準發布的工程建設標準,凡有強制性條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體字標志,并適時編入《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2013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鐵道工程部分)由鐵道部負責具體管理、解釋和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2月27日